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许某某醉酒后驾驶车辆上道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使自己成为高位截瘫,代价极为惨痛。案发后许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且系初犯,无前科劣迹,本着人性化执法办案理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5日
Read More...本院认为,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行为,但系初犯,其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较好,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日
Read More...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郭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郭某甲案发后一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且系初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二是郭某甲醉酒程度较轻,隔夜醒酒后开车,未造成其他损害后果,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7日
Read More...本院认为,鉴定机构在2016年10月9日出具的鉴定报告中适用司法部(SF/ZJD0107001-2016)标准鉴定,由于该案一直未移送审查起诉,2018年11月8日,司法部废除了(SF/ZJD0107001-2016)该鉴定标准。由于该鉴定意见所依据的标准已经废除,直接影响鉴定意见的效力,从而影响对行为人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本案无二次退回补充侦查的必要,经本院检察委员会研究,决定对曹某某作出存疑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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