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许某某醉酒后驾驶车辆上道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使自己成为高位截瘫,代价极为惨痛。案发后许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且系初犯,无前科劣迹,本着人性化执法办案理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5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行为,但系初犯,其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较好,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郭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郭某甲案发后一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且系初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二是郭某甲醉酒程度较轻,隔夜醒酒后开车,未造成其他损害后果,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7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鉴定机构在2016年10月9日出具的鉴定报告中适用司法部(SF/ZJD0107001-2016)标准鉴定,由于该案一直未移送审查起诉,2018年11月8日,司法部废除了(SF/ZJD0107001-2016)该鉴定标准。由于该鉴定意见所依据的标准已经废除,直接影响鉴定意见的效力,从而影响对行为人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本案无二次退回补充侦查的必要,经本院检察委员会研究,决定对曹某某作出存疑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9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郝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系初犯、偶犯,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郝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0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系初犯、偶犯,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4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房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5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较好,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判决,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4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且系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8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房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5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房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5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房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7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卢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系初犯、偶犯,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卢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4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顾某某案发后一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且系初犯,无前科劣迹,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二是顾某某在事故发生后积极将伤者何某某、徐某某送往医院救治,积极赔付伤者医疗费用,赔付受害方损失,并已与受害方达成刑事谅解,何某某为其出具刑事谅解书一份,社会矛盾已化解,可从轻处理。三是顾某某是湖北******有限公司一名电梯维修专业人员,负责电梯急救及维修保养工作,我县现有电梯380台,该公司电梯技术人员紧缺,人手不够,疫情期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县疫情防控指挥部请示为顾某某等12名电梯维保专业人员办理通行证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醉酒程度较低,醉酒后驾驶距离短,未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系**企业民营企业负责人,经营多家企业从事生态农业扶贫项目,带动当地贫困群众脱贫致富,吸纳就业。结合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保障复工复产促进经济社会加快发展的意见》和《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保障和促进民营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十条措施》精神,为保障**企业民营企业复工复产、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於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系初犯、偶犯,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於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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