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潘某某盗窃案)_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潘某某盗窃案)_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盗窃案)_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盗窃案)_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于某某盗窃案)_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于某某盗窃案)_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盗窃案)_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盗窃案)_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盗窃案)_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盗窃案)_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盗窃案)_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盗窃案)_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赵某甲盗窃案)_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赵某甲盗窃案)_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贾某某盗窃案)_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贾某某盗窃案)_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邓某某盗窃案)_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邓某某盗窃案)_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温某某盗窃案)_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温某某盗窃案)_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韩某某盗窃案)_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韩某某盗窃案)_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姜某某盗窃案)_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绥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7日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闫某某盗窃案)_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闫某某于1992年10月至11月间实施盗窃犯罪,至今已达二十七年之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已过追诉时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规定,本案应当适用实施犯罪时的刑法,既适用1979年刑法。1979年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时效限制。本案卷宗没有在闫某某逃避侦查后,侦查机关是否对其采取强制措施相关证据。本案经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仍无法提供对闫某某强制措施法律文书。现有证据无法证实侦查机关在本案案追诉时效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本着疑罪从无的原则,认定闫某某的犯罪事实已过追诉时效。 闫某某的上述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但根据1979年刑法规定,已过追诉时效。依照 ...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高某某盗窃案)_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高某某盗窃案)_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蒋某某盗窃案)_安达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蒋某某驾驶油罐车到南四联合站是正常清淤还是配合张某甲等人盗窃。因还有其他犯罪嫌疑人没有到案,蒋某某涉嫌盗窃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达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6日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甲盗窃案)_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张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构成盗窃犯罪。鉴于张某甲在本案中起到居间介绍作用,对梁某某偷电的行为起帮助作用,系从犯;案发后张洪伟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绥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13日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盗窃案)_安达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李某甲并不知道有人到大庆采油二厂南四联合站盗窃原油,指派蒋某某驾驶油罐车到南四联合站是正常清淤。李某甲主观上没有盗窃的故意,客观上也没有实施帮助盗窃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达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6日

阅读更多...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