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汪某某已经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五)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汪某某不起诉。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9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以下情节: 第1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从轻、从宽处罚。 第2李某某犯罪情节较轻,且已赔偿被害单位,取得谅解,酌情可以从轻处罚。 第3李某某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酌情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构成盗窃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理由如下: 第一,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 第二,本案犯罪金额不大,社会危害性较小。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已赔偿被害人罗某某,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理由如下: 首先,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盗窃数额为人民币5 440元,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较轻。 其次,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再次,被不起诉人胡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最后,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的家属已代为赔偿被害人向某某损失,并取得其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理由如下: 第一,被不起诉人姜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第二,被不起诉人姜某某在案发后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且系初犯、偶犯,可酌情从轻处罚; 第三,被不起诉人姜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姜某某不起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以下情节: 第1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从轻、从宽处罚。 第2刘某某盗窃的数额较少,犯罪情节较轻,且已赔偿被害单位,取得谅解,酌情可以从轻处罚。 第3刘某某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酌情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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