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廖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不起诉人廖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并认罪认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不起诉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内向茂名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化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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