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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危险驾驶案)_固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危险驾驶案)_固阳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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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危险驾驶案)_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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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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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固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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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曾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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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于某某危险驾驶案)_青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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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杜某某危险驾驶案)_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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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郜某某危险驾驶案)_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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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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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危险驾驶案)_土默特右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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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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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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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高某甲危险驾驶案)_固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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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宋某某危险驾驶案)_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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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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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危险驾驶案)_固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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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岳某某危险驾驶案)_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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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史某某危险驾驶案)_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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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冯某某危险驾驶案)_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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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危险驾驶案)_青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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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韩某某危险驾驶案)_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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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董某某危险驾驶案)_土默特右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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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邢某某危险驾驶案)_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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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危险驾驶案)_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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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雷某某危险驾驶案)_土默特右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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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郝某某危险驾驶案)_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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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固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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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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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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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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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任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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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高某某危险驾驶案)_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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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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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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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青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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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高某某危险驾驶案)_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高某某危险驾驶案)_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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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章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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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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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宋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宋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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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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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危险驾驶案)_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但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何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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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范某某危险驾驶案)_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范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愿认罪认罚、无前科劣迹且酒精含量较低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范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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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任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任某某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因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且系初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任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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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白某某危险驾驶案)_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白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愿认罪认罚,且酒精含量较低、无前科劣迹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白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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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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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甲危险驾驶案)_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徐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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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甲危险驾驶案)_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徐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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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但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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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裴某某危险驾驶案)_固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7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固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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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危险驾驶案)_包头市白某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郭某某酒后驾驶蒙B*****号**牌小型轿车,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血中乙醇含量较低,无刑事、行政处罚记录,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白某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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