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不起诉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27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自愿认罪认罚,其酒后于凌晨一时许驾驶机动车,道路上行人、车辆稀少,社会危害性较小,虽与道路隔离护栏相撞,但无其他车辆、人员伤亡等损失,在发生事故后能够主动报警,没有逃避责任,且对护栏损坏较轻并已进行了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 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不起诉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7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并发生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初犯,确有悔罪表现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5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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