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彭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经本院检察委员会研究决定对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内乡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0日 (院印)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但鉴于吴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且有立功表现,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经本院检察委员会研究,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内乡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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