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李某某的上述行为,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由公安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处理。 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5日 (院印)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赵某甲的上述行为,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甲不起诉。 查封、扣押的涉案款物由公安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处理。 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5日 (院印)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邵某甲的上述行为,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邵某甲不起诉。 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7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赵某某的上述行为,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由公安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处理。 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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