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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吴某某)(公开版)_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吴某某)(公开版)_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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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王金财)(公开版)_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 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三)项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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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郑某全)(公开版)_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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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康某)(公开版)_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康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康某某不起诉。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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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夏某)(公开版)_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夏某某不起诉。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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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杨某某)(公开版)_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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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李英华)(公开版)_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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