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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甘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甘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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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粟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粟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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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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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左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左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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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韦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韦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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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甲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黄某乙的上述行为,不属于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甲不起诉。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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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廖某甲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廖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其行为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鉴于廖某甲为初犯、偶犯,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的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本院对廖某甲决定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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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袁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其行为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鉴于袁某某为初犯、偶犯,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的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本院对袁某某决定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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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左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左某某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其行为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鉴于左某某为初犯、偶犯,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的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本院决定对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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