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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_克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_克山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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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危险驾驶案)_克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危险驾驶案)_克山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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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克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克山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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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克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克山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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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克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克山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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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高某某危险驾驶案)_克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高某某危险驾驶案)_克山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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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克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克山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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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克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克山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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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克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克山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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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克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克山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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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丁某某危险驾驶案)_克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丁某某危险驾驶案)_克山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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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克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克山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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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闫某某危险驾驶案)_克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闫某某危险驾驶案)_克山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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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梁某某危险驾驶案)_克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梁某某危险驾驶案)_克山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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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克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克山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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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克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克山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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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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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危险驾驶案)_克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危险驾驶案)_克山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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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克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克山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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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程某某危险驾驶案)_克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程某某危险驾驶案)_克山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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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董某某危险驾驶案)_克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董某某危险驾驶案)_克山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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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克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之规定,其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但其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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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克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克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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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_克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克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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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_克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克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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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庄某某危险驾驶案)_克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决定对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克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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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于某某危险驾驶案)_克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克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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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危险驾驶案)_克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克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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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杜某某危险驾驶案)_克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克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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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克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克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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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克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在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能够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克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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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危险驾驶案)_克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克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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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曹某某危险驾驶案)_克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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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任某某危险驾驶案)_克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任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任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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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冉某某危险驾驶案)_黑龙江省克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冉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冉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克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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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姜某某危险驾驶案)_克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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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克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克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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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克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克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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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克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克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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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韩某某危险驾驶案)_克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韩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韩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克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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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_克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克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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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克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之规定,其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但其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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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于某某危险驾驶案)_克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于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款之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于某某在调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能够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其罪行较轻,社会危害不大,可以认定其犯罪情节轻微。 于某某系克山县**农资有限公司销售部经理、北京**测土肥业连锁有限公司克山配肥中心负责人,为企业主要管理者,对企业的生产发展有重大影响,为充分履行服务民营经济发展的检察工作职责,加强对涉民营企业案件的法律监督,贯彻落实高检院提出的“对涉案民营企业负责人慎捕慎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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