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偶犯、初犯,未造成其它损害结果,且对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在值班律师见证下签暑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 桦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6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偶犯、初犯,未造成其它损害结果,且对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在值班律师见证下签暑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 桦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6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规定的行为,鉴于张某某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不大,属于轻微刑事案件,作案时70周岁,同时张某某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悔罪态度好,认罪认罚,具有免除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本决定书后七日后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佳木斯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汤原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规定的行为,鉴于张某某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不大,属于轻微刑事案件,作案时70周岁,同时张某某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悔罪态度好,认罪认罚,具有免除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本决定书后七日后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佳木斯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汤原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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