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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高某某危险驾驶案)_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高某某危险驾驶案)_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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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康某甲危险驾驶案)_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康某甲危险驾驶案)_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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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危险驾驶案)_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危险驾驶案)_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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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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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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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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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石某某危险驾驶案)_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石某某危险驾驶案)_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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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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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冉某某危险驾驶案)_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冉某某危险驾驶案)_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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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卢某某危险驾驶案)_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卢某某危险驾驶案)_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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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龙某某危险驾驶案)_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龙某某危险驾驶案)_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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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曾某某危险驾驶案)_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曾某某危险驾驶案)_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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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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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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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熊某某危险驾驶案)_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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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桂某甲危险驾驶案)_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桂某甲危险驾驶案)_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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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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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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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危险驾驶案)_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郭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其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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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田某甲危险驾驶案)_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田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田某甲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9.90mg/100ml,其危险驾驶行为没有造成后果,无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犯,无其它从重处罚情节;田某甲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田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综上,田某甲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田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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