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依**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依**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伽某某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2月14日
Read More...本院认为,韩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触犯危险驾驶罪,但综合考虑被不起诉人醉酒后驾驶摩托车行驶时间为夜间,路上车辆及行人较为稀少,行驶距离较短且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并真诚悔罪,符合不起诉条件,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决定对韩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伽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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