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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危险驾驶案)_伊春市伊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危险驾驶案)_伊春市伊美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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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伊春市伊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伊春市伊美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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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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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毕某某危险驾驶案)_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毕某某危险驾驶案)_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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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邢某某危险驾驶案)_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邢某某危险驾驶案)_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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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年某某危险驾驶案)_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年某某危险驾驶案)_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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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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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金某某危险驾驶案)_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金某某危险驾驶案)_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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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郑某某危险驾驶案)_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系初犯,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对其从轻处罚。郑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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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韩某某危险驾驶案)_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韩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韩某某系初犯,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对其从轻处罚。韩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韩某某不起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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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郝某某危险驾驶案)_伊春市伊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郝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郝某某系初犯,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对其从轻处罚。郝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郝某某不起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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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卞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卞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卞某某系初犯,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对其从轻处罚。卞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卞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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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系初犯,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李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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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危险驾驶案)_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系初犯,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对其从轻处罚。孙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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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付某某危险驾驶案)_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付某某系初犯,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对其从轻处罚。付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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