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因其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从轻从宽量刑情节,无从重情节,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险性较低,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通知公安机关对被不起诉人冯某某解除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京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3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陶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危险驾驶罪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鉴于其认罪认罚后签署具结书,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法定从轻、从宽处罚情节,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陶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京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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