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任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代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