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冯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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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ad More...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古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无犯罪前科和行政处罚记录,系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古某某不起诉。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七十三条规定,建议公安机关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五莲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4日
Read More...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崔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因其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崔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五莲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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