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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公开版)_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公开版)_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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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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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孙某某)(公开版)_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孙某某)(公开版)_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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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冯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冯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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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公开版)_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公开版)_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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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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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牟某某)(公开版)_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牟某某)(公开版)_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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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公开版)_五莲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公开版)_五莲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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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臧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臧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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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于某某)(公开版)_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于某某)(公开版)_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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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公开版)_五莲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公开版)_五莲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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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公开版)_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公开版)_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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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许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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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公开版)_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公开版)_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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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公开版)_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公开版)_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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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公开版)_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公开版)_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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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莫某某)(公开版)_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莫某某)(公开版)_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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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潘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潘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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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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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管某某)(公开版)_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管某某)(公开版)_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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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公开版)_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公开版)_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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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公开版)_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公开版)_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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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古某某)(公开版)_五莲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古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无犯罪前科和行政处罚记录,系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古某某不起诉。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七十三条规定,建议公安机关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五莲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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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危险驾驶)(公开版)_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危险驾驶)(公开版)_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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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崔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崔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因其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崔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五莲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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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公开版)_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日向本院申诉。 五莲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1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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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孟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因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孟某某不起诉。同时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七十三条的规定,移送公安机关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五莲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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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公开版)_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五莲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5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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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同时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七十三条的规定,移送公安机关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五莲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8日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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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公开版)_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理由如下: 1.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构成危险驾驶罪。 2.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一是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被查处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二是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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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公开版)_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五莲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2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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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苏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五莲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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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岳某某)(公开版)_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岳某某不起诉。同时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七十三条的规定,移送公安机关进行行政处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五莲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6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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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公开版)_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日照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五莲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8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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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公开版)_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徐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五莲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8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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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黄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同时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七十四条的规定,由公安机关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五莲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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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_五莲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无犯罪前科和行政处罚记录,系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五莲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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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韩某某危险驾驶罪)_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韩某某醉酒后驾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韩某某作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五莲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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