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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蹇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蹇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