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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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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佟某某)(公开版)_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佟某某)(公开版)_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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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祖某某危险驾驶案)_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祖某某危险驾驶案)_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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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于某某危险驾驶案)_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于某某危险驾驶案)_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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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危险驾驶案)_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危险驾驶案)_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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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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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吕某某危险驾驶案)_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吕某某危险驾驶案)_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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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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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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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贾某某危险驾驶案)_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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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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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郑某某危险驾驶案)_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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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毕某某危险驾驶案)_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毕某某危险驾驶案)_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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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司某某危险驾驶案)_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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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谭某某危险驾驶案)_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谭某某危险驾驶案)_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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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危险驾驶案)_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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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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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夏某某危险驾驶案)_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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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危险驾驶)_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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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无前科劣迹,醉酒驾车系初犯,认罪悔罪态度好,无其他从重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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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姚某某危险驾驶案)_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姚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姚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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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二道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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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白某某危险驾驶案)_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白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醉酒驾车系初犯,无前科劣迹,认罪悔罪态度好,认罪认罚,具有坦白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无其他从重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白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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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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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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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常某某危险驾驶案)_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常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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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陈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无前科劣迹,醉酒驾车系初犯,认罪悔罪态度好,无其他从重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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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陈某来)(公开版)_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并自愿适用认罪认罚制度,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19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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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侯某某危险驾驶案)_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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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危险驾驶案)_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无前科劣迹,醉酒驾车系初犯,认罪悔罪态度好,无其他从重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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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崔某某危险驾驶案)_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崔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崔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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