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杨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且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近亲属及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及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依法从宽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及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九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湖口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口县人民检察院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夜间在有积雪的公路上行车,车速过快,撞倒一名行人致其当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涉嫌交通肇事罪。因其无犯罪前科,系过失犯罪,自动投案,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无酒驾,无逃逸,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系依法注册登记和纳税的民营企业法定代表人,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都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27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梅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并取得了死者直系亲属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梅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九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浔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浔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4日 (院印)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取得谅解,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九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武宁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武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日 _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案发后主动留在现场拨打电话报警,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悔罪态度好,案发后其近亲属代其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九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湖口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同时双方已达成赔偿调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方的谅解,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且无违法犯罪前科记录;不存在酒驾、毒驾和无证驾驶等情况,并参与了交通肇事嫌疑人体验教育,成绩合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自首,已与被害人及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并已实际支付赔偿款12万元,已取得谅解,无其他违法犯罪前科,持有有效驾驶证件,案发时所驾驶的机动车手续齐全,在驾驶机动车过程中无饮酒、超载等违法情形,案发车辆车况符合安全技术条件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武宁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武宁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邓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减轻处罚;其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其到案后赔偿损失,并获谅解,酌情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邓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江西省九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7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案发后刘某甲请求他人报警,在现场等待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对被损坏高速公路设施进行了赔偿,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九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湖口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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