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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叶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叶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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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林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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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钱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钱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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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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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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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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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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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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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高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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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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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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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谢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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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佘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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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谢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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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不起诉决定书_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王某某不起诉决定书_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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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施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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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梁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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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郑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郑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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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冯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冯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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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龚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龚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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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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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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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邵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主要理由如下: 1.被不起诉人邵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2.被不起诉人邵某某认罪认罚。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邵某某已深刻反省,对自己抱着侥幸心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表示后悔,愿意接受刑事处罚,并自愿参与志愿者活动,志愿者服务时间已超过10小时。 3.被不起诉人邵某某社会危害性较小,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3mg/100ml,刚超出构罪标准,且行车过程中未造成实际损害后果;鉴于其没有违法犯罪前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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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主要理由如下: 1.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2.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认罪认罚,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3.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社会危害性较小。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0mg/100ml,已超过80mg/100ml的构罪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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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系初犯,酌情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除刑事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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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陆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陆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初犯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陆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2020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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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法定或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无其他酌定从重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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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莫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莫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无其他酌定从重处罚情节,具有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初犯等法定或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除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莫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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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系初犯,酌情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除刑事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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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林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初犯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2020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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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初犯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2020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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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初犯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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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魏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初犯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2020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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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殷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殷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主要理由如下: 1. 被不起诉人殷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2. 被不起诉人殷某某认罪认罚,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3. 被不起诉人殷某某社会危害性较小。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6mg/100ml,已超过80mg/100ml的构罪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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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金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初犯、认罪认罚等法定或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无其他酌定从重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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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连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连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初犯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连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2020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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