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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孔某一)(公开版)_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孔某一)(公开版)_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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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郑某某危险驾驶)(公开版)_头屯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郑某某危险驾驶)(公开版)_头屯河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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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危险驾驶案)_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某巴克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危险驾驶案)_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某巴克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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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某巴克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某巴克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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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危险驾驶案)_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危险驾驶案)_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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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孙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某巴克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孙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某巴克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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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百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百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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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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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谢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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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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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黎某某危险驾驶案)_天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黎某某危险驾驶案)_天山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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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危险驾驶案)_米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危险驾驶案)_米东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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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艾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艾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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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龙某某危险驾驶案)_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某巴克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龙某某危险驾驶案)_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某巴克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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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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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公开版)_头屯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公开版)_头屯河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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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喀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喀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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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庞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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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米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米东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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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蒋某某危险驾驶案)(认罪认罚案件适用)_天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蒋某某危险驾驶案)(认罪认罚案件适用)_天山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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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米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米东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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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危险驾驶案)_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某巴克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危险驾驶案)_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某巴克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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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头屯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头屯河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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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米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米东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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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阿某某危险驾驶案)_天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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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亚某某危险驾驶案)_ 天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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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_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某巴克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_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某巴克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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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孙某某)(公开版)_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孙某某)(公开版)_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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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罗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罗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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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杜某某危险驾驶案)_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某巴克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杜某某危险驾驶案)_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某巴克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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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认罪认罚案件适用)_天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酒后驾车的目的是挪出车位,让后方车辆能够先正常出行,其酒后驾车的主观恶性较小;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案发时的行驶时间短、距离短、速度慢,危险性较小;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无刑事前科、无酒驾的刑事、行政前科,系初犯;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真诚悔罪,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结合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140mg/100ml等定罪和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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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于某某)(公开版)_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决定对被不起诉人于某某不起诉。 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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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危险驾驶案)_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某巴克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胡某某违反公共交通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不起诉人犯罪情节轻微,初次犯罪,并且同意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规定决定对胡端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某巴克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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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_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某巴克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违反公共交通管理法规,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不起诉人赵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94mg/100ml,犯罪情节轻微,本人真诚悔罪,愿意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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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仝某某危险驾驶案)_天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仝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的情节。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仝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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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刘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头屯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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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卡某某危险驾驶案)_天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真诚悔罪,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坦白;被不起诉人无刑事前科,无酒驾的行政前科,系初犯;被不起诉人自愿认罪认罚,并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综合考虑被不起诉人卡某某血液乙醇含量、酒后隔夜充分休息后驾车,酒后驾车的主观故意较弱等案件实际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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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_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某巴克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违反公共交通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城市公共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犯罪情节轻微,真诚悔罪,愿意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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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蒋某某)(公开版)_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蒋某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蒋某某系初犯,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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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康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康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因其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同时,被不起诉人康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对其予以从宽处罚。且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康某某不起诉。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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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某巴克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违反公共交通管理法规,醉酒后在公共停车场挪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犯罪情节轻微,真诚悔罪,愿意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乌鲁木齐市沙某巴克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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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郁某某)(公开版)_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郁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郁某某犯罪情节轻微,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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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马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头屯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的处理情况。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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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艾某某危险驾驶案)_天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的情节。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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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锁某某危险驾驶案)_米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且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乌鲁木齐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米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米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2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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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邓某某危险驾驶案)_米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邓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且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邓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乌鲁木齐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米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米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2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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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张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头屯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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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乔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乔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愿认罪认罚、坦白等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乔某某不起诉。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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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施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头屯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施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施某某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施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头屯河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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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尚某甲)(公开版)_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尚某甲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尚某甲犯罪情节轻微,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尚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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