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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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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夏某甲故意伤害案)_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夏某甲故意伤害案)_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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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故意伤害案)_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具有自首情节,且在案发后能积极履行赔偿义务,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物品木棍返还被不起诉人。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乌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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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夏某乙故意伤害案)_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夏某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夏某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乌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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