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构成赌博罪,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犯罪后能够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具有自首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8年11月26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愿认罪,上缴违法所得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乌兰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7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许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愿认罪,上缴违法所得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许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乌兰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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