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锡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但其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卓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9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锡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但其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卓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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