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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三)规定的行为,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