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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乃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乃东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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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次某某危险驾驶案)_乃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次某某危险驾驶案)_乃东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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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米某某危险驾驶案)_乃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米某某危险驾驶案)_乃东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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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付某某危险驾驶案)_乃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付某某危险驾驶案)_乃东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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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曾某某危险驾驶案)_乃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曾某某危险驾驶案)_乃东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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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危险驾驶案)_乃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危险驾驶案)_乃东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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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乃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乃东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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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其某某危险驾驶案)_乃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其某某危险驾驶案)_乃东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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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格某某危险驾驶案)_乃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格某某危险驾驶案)_乃东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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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阿某某危险驾驶案)_乃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阿某某危险驾驶案)_乃东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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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余某某危险驾驶案)_乃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余某某危险驾驶案)_乃东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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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曲某某危险驾驶案)_乃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曲某某危险驾驶案)_乃东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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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边某某危险驾驶案)_乃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边某某危险驾驶案)_乃东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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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次某某危险驾驶案)_乃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次某某危险驾驶案)_乃东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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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布某某危险驾驶案)_乃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布某某危险驾驶案)_乃东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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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危险驾驶案)_乃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危险驾驶案)_乃东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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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左某某危险驾驶案)_乃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左某某危险驾驶案)_乃东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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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巴某某危险驾驶案)_乃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并有自首等情节,决定对巴某某不起诉。      乃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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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乃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因犯罪情节较轻,且杨某某系自首,在案发后认罪认罚且态度良好并具悔罪表现,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本案公安机关扣押的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的驾驶证件请依法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本院。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山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乃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乃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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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达某某危险驾驶案)_乃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达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达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具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从轻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达某某不起诉。 本案公安机关扣押的被不起诉人达某某的驾驶证件请依法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本院。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乃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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