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和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玉某纳西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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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ad More...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因其系初犯,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未发生交通事故,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2.335mg /100ml血,刚达到立案标准,没有其他从重情节,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对其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华坪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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