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张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在案发后,能如实交待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犯罪情节轻微,未造成他人权益受侵害的后果,且系初犯,为体现刑罚的教育职能,并考虑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认罪态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9日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检二部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王鹏,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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