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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临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临泽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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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宋某某危险驾驶案)_临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宋某某危险驾驶案)_临泽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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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沈某某危险驾驶案)_临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沈某某危险驾驶案)_临泽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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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临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临泽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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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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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安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安某某危险驾驶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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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冯某某危险驾驶案)_临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冯某某危险驾驶案)_临泽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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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师某某危险驾驶案)_临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师某某危险驾驶案)_临泽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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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冯某某危险驾驶案)_临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冯某某危险驾驶案)_临泽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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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临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临泽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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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闵某某危险驾驶案)_临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闵某某危险驾驶案)_临泽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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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临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临泽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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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代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代某某危险驾驶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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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尹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尹某某危险驾驶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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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缪某某危险驾驶案)_临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缪某某危险驾驶案)_临泽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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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顾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顾某某危险驾驶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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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梁某某危险驾驶案)_临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梁某某危险驾驶案)_临泽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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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缪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缪某某危险驾驶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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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临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建议由公安机关按照相关规定对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进行行政处罚。   临泽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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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文某某危险驾驶案)_临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文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危害结果不大。在审查起诉期间,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文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文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申诉。   临泽县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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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临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和自愿认罪认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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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临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在审查起诉期间,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危害结果不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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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贺某某危险驾驶案)_临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和自愿认罪认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贺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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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临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在审查起诉期间,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危害结果不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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