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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甲交通肇事案)_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周某甲交通肇事案)_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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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甲交通肇事案)_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周某甲交通肇事案)_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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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江某某交通肇事案)_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江某某交通肇事案)_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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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交通肇事案)_永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交通肇事案)_永德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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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交通肇事案)_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交通肇事案)_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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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交通肇事案不起诉决定书_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吴某某交通肇事案不起诉决定书_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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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宋某某交通肇事案)_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宋某某交通肇事案)_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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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丁某某交通肇事案)_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丁某某交通肇事案)_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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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白某某)(公开版)_山西省左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白某某)(公开版)_山西省左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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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丁某某交通肇事案)_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丁某某交通肇事案)_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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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蒋某某交通肇事案)_永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蒋某某交通肇事案)_永德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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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公开版)_云南省祥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公开版)_云南省祥云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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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陈某某)(公开版)_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陈某某)(公开版)_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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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赖某甲交通肇事案)_云南省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赖某甲交通肇事案)_云南省云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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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交通肇事案)_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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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彭某某)(公开版)_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彭某某)(公开版)_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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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夏某某交通肇事案)_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夏某某交通肇事案)_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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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甲交通肇事案)_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杨某甲交通肇事案)_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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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交通肇事案)_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交通肇事案)_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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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甲交通肇事案)_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甲交通肇事案)_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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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交通肇事案)_云南省祥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交通肇事案)_云南省祥云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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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庄某某交通肇事案)_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规定的行为,但其自首并获得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灌云县人民法院起诉。 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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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项某某交通肇事案)_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情节,已与被害人近亲属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协议,认罪认罚,悔罪表现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丽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缙云县人民法院起诉。                                  缙云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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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谢某某交通肇事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赔偿损失取得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灌云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灌云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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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吴林学)(公开版)_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刑事和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的机动车驾驶证,由扣押机关按规定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沧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耿马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耿马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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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曹某某交通肇事案)_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规定的行为,但其坦白、赔偿并获得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灌云县人民法院起诉。 2020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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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毛某某交通肇事案)_云南省凤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因被不起诉人毛某某具有以下情节:一是案发后毛某某让其妻子罗某某报案,报案后毛某某在现场等待公安机关,归案后能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其具有自首情节;二是根据责任事故认定书,本案被害人之一廖某乙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故廖某乙在此次事故中存在过错;三是事故发生后毛某某积极施救被害人,并积极赔偿被害人和被害人家属,取得了被害人及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四是毛某某系初犯,并且在主观上属于过失,故其主观恶性小;五是毛某某对此案表示愿意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毛某某不起诉。 随案移送的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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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吕某某交通肇事案)_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吕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但鉴于其具有自首情节,并积极进行民事赔偿,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沧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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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殷某某交通肇事案)_云南省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殷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全部赔偿被害人家属的损失,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殷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双江自治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双江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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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_永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1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鉴于被不起诉人系初犯,具有自首情节并认罪认罚,且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沧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永德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永德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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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洪某某交通肇事案)_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洪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情节,已与被害人近亲属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协议,认罪认罚,悔罪表现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洪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丽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缙云县人民法院起诉。                                       缙云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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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韦某甲交通肇事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凌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韦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全部经济并获得谅解,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韦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百色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凌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凌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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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卢某某交通肇事案)_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已与被害人近亲属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协议且获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丽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缙云县人民法院起诉。   缙云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6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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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交通肇事案)_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协议且获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丽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缙云县人民法院起诉。                                                                          缙云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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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交通肇事案)_永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鉴于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系初犯、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且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了谅解,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作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沧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永德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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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许某某交通肇事案)_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情节,已与被害人近亲属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协议,认罪认罚,悔罪表现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丽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缙云县人民法院起诉。                                    缙云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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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谢某某交通肇事案)_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且与被害人亲属达成和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丽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缙云县人民法院起诉。 2020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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