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李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自首、过失犯,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7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兰陵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3日 (院印)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本案系发生在近亲属之间的过失犯罪,被不起诉人沈某某系自首,真诚悔罪、认罪认罚,且取得了其他近亲属的谅解,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蒙阴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0日 _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认定的被不起诉人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与被害人近亲属和解,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七十条之规定,决定对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6日 _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本案被害人罗某某与黄某某系夫妻关系,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具有自首情节,本案系过失犯罪,其主观恶性较小,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的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沂水县人民法院起诉。 沂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3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本案系发生在近亲属之间的过失犯罪,被不起诉人公某某系自首,真诚悔罪、认罪认罚,且取得了其他近亲属的谅解,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蒙阴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6月18日 _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投案自首情节,认罪认罚,被害人法定代理人王某某明确表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0日 _ _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认定的被不起诉人董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0日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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