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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段某某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Comments0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检一部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段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301965********,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平邑县人,农民,住平邑县**镇**庄**号,2020年8月21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山东省平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平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段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9日16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段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其妻安某某坐在车斗内),沿万平线由东向西行驶,行驶至颛臾村西路段时,由于路面不平,导致段某某驾驶的车辆失控,车辆倾翻与朱某某驾驶的由东向西行驶的鲁******/鲁*****挂重型半挂车的右侧第三轴轮胎相刮擦,致安某某摔倒在大车车轮下,被大车碾轧死亡。被不起诉人段某某无明显违章行为,但因未确保安全文明驾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平邑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平邑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平邑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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