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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历某某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Comments0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兰检一部刑不诉〔2020〕248号

被不起诉人历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41987********,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山东省兰陵县人,住兰陵县**小区, 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1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27日被我院再次取保候审。

本案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历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8日10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历某某驾驶“平安小客”电动三轮车沿兰陵县向城镇乡村道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孙于沟市场处停车购物时,因未拉手刹,其停放在路边存在转把信号线路故障的电动三轮车自行启动行驶,将站在路边的卜某某撞倒,致卜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责任认定,历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该“平安小客”电动三轮车为机动车,存在的转把信号线路故障可偶发导致车辆自行启动行驶。

本院认为历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被不起诉人历某某对于事故发生的责任较小,且已与被害方达成调解,取得对方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历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兰陵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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