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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甲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Comments0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兰检二部刑不诉〔2021〕2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男,1981年**月**日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713241981********,初中文化,群众,农民,山东省兰陵县人,住兰陵县长城镇**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6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张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 年12月2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2月10日再次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0日15时56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甲驾驶鲁Q*****号小型普通客车车载其子张某乙,沿X109卞庄-南桥线由北向南行驶至南桥镇**村液化气站门口路段时,与由南向北行驶的李某某驾驶的鲁Q*****轻型货车相撞,造成张某乙死亡,张某甲受伤及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张某甲负主要责任。

本院认为张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兰陵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1112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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