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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李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Comments0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兰检一部刑不诉〔2020〕188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女, 195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231950********,汉族,文盲,山东省兰陵县人,现住兰陵县**镇**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0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6日11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驾驶载有其老伴魏某某的电动三轮车,由北向南行驶至兰陵县**镇红绿灯路口南时,撞到前方韩某某驾驶的苏******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造成魏某某死亡。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李某某主观恶性较小,认罪认罚,并且具有自首情节,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兰陵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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