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高新检捕诉刑不诉〔2019〕8号
被不起诉人解某某(曾用名盼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71991********,汉族,小学文化,山东省莒南县人,农民,住山东省莒南县坊**镇**村**号。2014年7月2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莒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2019年2月25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解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7月2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26日补查重报。
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8月24时23时,赵某某将其名下的沃尔沃越野车从莒南曹某处用拖车拖回准备放到其朋友宋某某厂子里。23时34分,曹某指使解某某等多名男青年驾驶多辆汽车用沃尔沃越野车上的GPS定位导航寻至宋某某门口,下车就追打在场的赵宋等人,期间解某某右手持砍刀状工具,左手夹着赵某某脖子,在现场挥舞叫骂,另一持镐男子和几名手持砍刀状工具男子追打宋实现,23时36分,该伙男子将赵某某押上GL8,带着拉有沃尔沃的拖车离开现场,走出一段时间后将赵某某扔在陶然路路边。临走时将宋某某打晕在厂门口。案发后,该伙嫌疑人分乘多辆未悬挂号牌轿车沿陶然路由西向东逃逸,期间连续闯红灯,逃至**路**路西100路段时,一涉案车辆将行人王瑞利撞亡后继续逃逸,后交警认定驾车人系刘刚,2018年8月6日兰山区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刘刚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主犯曹某某、解某某二人到案后,拒不交代其他涉案人员情况,致使其他涉案人员尚未确定。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临沂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解某某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曹华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9月19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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