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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故意伤害案)_中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故意伤害案)_中宁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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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危险驾驶案)_中卫市海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危险驾驶案)_中卫市海原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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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尤某某故意伤害案)_中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尤某某故意伤害案)_中宁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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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故意伤害案)_中卫市海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故意伤害案)_中卫市海原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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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故意伤害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海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故意伤害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海原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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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故意伤害案)_中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故意伤害案)_中宁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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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艾某甲故意伤害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艾某甲故意伤害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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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故意伤害案)_中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故意伤害案)_中宁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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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甲故意伤害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认定被不起诉人马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四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中卫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中宁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中宁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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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叶某甲故意伤害案)_中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 叶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自首、赔偿谅解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叶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中卫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中宁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中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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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本案系婚姻家庭矛盾引发纠纷,被害人具有过错,王某某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且签署具结书,系初犯、偶犯,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中卫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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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中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中宁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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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故意伤害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系初犯、偶犯,具有如实供述的情节,并赔偿被害人孙某某全部损失,取得谅解,张某某与孙某某系邻里、亲属关系,且孙某某具有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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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姚某某故意伤害案)_中卫市海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姚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构成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涉嫌故意伤害罪。但被不起诉人姚某某犯罪主观恶性较小,且姚某某系初犯、偶犯,案发后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且取得被害人谅解。被不起诉人姚某某经海原县司法局调查评估,再犯罪可能性小,社会危害低,真诚悔罪,自愿认罪认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海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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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故意伤害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认定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中卫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中宁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中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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