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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张某乙)(公开版)_东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张某乙)(公开版)_东辽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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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邵某某)(公开版)_东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邵某某系广岳建筑的工作人员,执行的是公司的决定,为公司利益实施串通投标的行为,犯罪情节较轻,且无前科劣迹,能够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自愿认罪,真诚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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