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串通投标)_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孙某某系初犯、从犯,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缴纳违法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