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2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和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主动投案,且到案后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具有悔罪表现,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无前科劣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和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0日
阅读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