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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丁某某盗窃案)_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丁某某盗窃案)_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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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韩某某盗窃案)_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韩某某盗窃案)_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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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金某某盗窃案)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金某某盗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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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甲盗窃案)_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甲盗窃案)_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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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任某某盗窃案)_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任某某盗窃案)_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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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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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谢某某盗窃案)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谢某某盗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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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贾某某盗窃案)(公开版)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贾某某盗窃案)(公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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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甲、朱某乙盗窃案)_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朱某甲、朱某乙盗窃案)_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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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覃某某盗窃案)_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覃某某盗窃案)_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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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盗窃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盗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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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等2人盗窃案)(公开版)_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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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茅某甲盗窃案)_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茅某甲盗窃案)_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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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盗窃案)(公开版)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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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汪某某盗窃案)_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汪某某盗窃案)_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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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金某某盗窃案)_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已向被害人作了退赔、且自愿认罪认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绍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 二〇二〇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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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玉某某)(公开版)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玉某某)(公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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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金某甲盗窃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金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退赃的从轻处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金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绍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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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甲盗窃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杨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损失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绍兴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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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章某甲盗窃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自首、退赔、退赃、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绍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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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许某某盗窃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无前科劣迹,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 二〇二〇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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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盗窃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无前科劣迹,部分赃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绍兴市人民检察院提起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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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蓝某某)(公开版)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蓝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无前科劣迹,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蓝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绍兴市人民检察院提起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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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任某某、刘某某盗窃案)_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任某某、刘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任某某、刘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案发后,任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任某某、刘某某对被害人作了退赔并取得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综上,被不起诉人任某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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