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在事故发生后,有自首情节;同时,黄某某已于2018年11月22日与被害人钟某某的家属达成赔偿协议,且赔偿金已支付到位,被害人钟某某的家属对黄某某表示谅解,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犹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上犹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上犹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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