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上犹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上检公诉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曾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于江西省上犹县,公民身份号码3621251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犹县双溪乡**村***组*号,现住江西省上犹县东山镇***公司家属楼。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上犹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月23日被上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曾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 年12 月28 日早晨,曾某某驾驶赣B***** 轻型普通货车从上犹县城家中出发前往双溪乡一施工工地上班,7 时10 分左右,行至上太线32KM十300M 安和乡车田村路段,在超越其车前方一辆装载水泥的小货车时,与相对方向驶来龙某某驾驶的赣B*****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龙某某倒地受伤送上犹县中医院抢救无效于2018 年12 月29 口早晨3 时00 分死亡及赣B***** 、赣B***** 两车不同程度受损。
经尸体检验司法鉴定意见书:龙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造成中枢性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
经上犹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曾某某负本事故主要责任,龙某某负本事故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曾某某案发后及时拨打“110、122”报警电话,在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曾令好已于2019年1月8日与被害人龙某某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已赔偿到位,龙某某家属对曾某某表示谅解。我院核实了被害人家属谅解意愿的真实性无误,曾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本院认为,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有自首情节,对被害人家属赔偿到位并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赣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上犹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上犹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19日
Comments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