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上犹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上检公诉刑不诉〔2018〕9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于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公民身份证号码3621031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现住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唐江镇**村***组**号,于2017年10月4日被上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8年4月10日被经上犹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3日15时51分,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驾驶赣B*****重型自卸货车在上犹县城犹江大道和文峰路交叉路口右转时,因思想麻痹,行车注意力不集中,未先通过车辆左右两侧及车头上方后视镜观察驾车四周情况,导致将车前右角驾驶电动两轮车的被害人尹某某连人带车卷入货车车底碾压,致使尹春秀当场死亡,电动车严重损坏。当时因电动车导致货车刹车管断裂,货车向前行驶300多米后才停下,停车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步行回到现场,向出警民警投案自首。
2017年10月11日上犹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负本事故的全部责任,尹某某不负本事故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其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情节,且系过失犯罪,犯罪情节轻微,已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次高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的近亲属及其诉讼代理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赣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上犹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8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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