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徐苏霞)(公开版)_上犹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Comments0

江西省上犹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上检公诉刑不诉〔2019〕18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6072419**********,汉族,大学本科,上犹县**乡**小学教师,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上犹县**乡**村**组,现居住上犹县东山镇**山庄***栋*单元***室。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3月14日被上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8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1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和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26日8时20分左右,被不起诉人徐某某驾驶赣B*****小型轿车行至上太线油石乡塘角村与进油石街交叉路口路段,在超越前方同方向骆某某驾驶的赣B*****普通二轮摩托车后马上右转弯进入进油石街岔路,导致被超车的骆某某驾驶赣B*****普通二轮摩托车撞上赣B*****小型轿车右侧部后摔倒,事故造成骆某某现场当场死亡。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徐某某请路人赖某某帮忙打120急救电话,然后自己打110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候处理。

经上犹县交管大队事故认定书认定被不起诉人徐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骆某某不负本事故责任。

另查明,被不起诉人徐某某与被害人家属协商已达成交通事故调解协议,且赔偿金已支付到位,被害方家属出具了书面谅解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徐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但其在事故发生后,主动拨打110及120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并在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态度好,系自首;同时,徐某某已与被害人骆某某的家属达成赔偿协议,且赔偿金已支付到位,得到了被害人骆某某的家属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赣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上犹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2月16日

           

Comments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