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上犹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上检公诉刑不诉〔2019〕17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于江西省上犹县,公民身份号码36212519**********,汉族,中专文化,上犹县五指峰**所公职人员,住江西省上犹县五指峰乡***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上犹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1月23日被上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8日18时,黄某某驾驶赣B*****小型轿车由上犹县营前镇营往上犹县五指峰乡***村方向行驶,当行至上犹县营前镇石溪村坑口路段时,撞到前方道路右侧行走的受害人钟某某,造成钟某某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尸体检验司法鉴定意见书:钟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胸腔闭合性损伤而死亡。
上公(交)认字【2018】第ZD003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黄某某负本事故主要责任,钟某某负本事故次要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在事故发生后,有自首情节;同时,黄宗厚已于2018年11月22日与被害人钟某某的家属达成赔偿协议,且赔偿金已支付到位,被害人钟某某的家属对黄某某表示谅解,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犹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上犹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上犹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6日
Comments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