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上犹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上检公诉刑不诉〔2018〕8号
被不起诉人方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20319**********,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现住赣州市章贡区**路*栋*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8月10日被上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2月6日被上犹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方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 年7 月22 日下午,被不起诉人方某某驾驶赣B*****小型轿车搭载宗某某、叶某某、方某乙,由上犹县五指峰乡鹅形村经上江线往五指峰乡黄沙坑村方向行驶。13时40分左右,当行至上犹县五指峰乡黄沙坑村梅子坑茶叶基地入口路段时,车子冲出左侧路外,掉落河里,造成车辆起火受损,宗某某当场死亡,方某某、叶某某、方某乙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
2017年8月10日上犹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方某某负本事故的全部责任,当事人宗某某、叶某某、方某乙不负本事故责任。
本院认为,方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情节,且系过失犯罪,犯罪情节轻微,并已全部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赣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上犹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8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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